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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荟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罚款10000元

2023-08-10 17:37:18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相关资料图)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荟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荟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6L37T6U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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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佛顺杏市监行罚罚字〔2023〕120号
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的规定,构成该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所指的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化妆品网上销售业务。当事人在天猫商城所经营的“AYANAMI旗舰店”是使用佛山荟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AYANAMI旗舰店”经营有眼线笔、眼影、眉笔、睫毛膏等彩妆类化妆品。其中“AYANAMI旗舰店”所销售的化妆品“眉毛定型膏”的包装上没有任何中文标识,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另查,上述“眉毛定型膏”是当事人从佛山市禅城区美得妆化妆品店购进的,属于一件代发的产品,共购进1支,购进单价为每支10.5元。截至2023年7月3日,上述“眉毛定型膏”已经销售1支,销售价格为148元。但因为网上购买人已经成功申请了退货退款,且退货回来的产品已经丢掉。因此,至案发日止,当事人销售上述“眉毛定型膏”无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1.罚款1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处罚决定日期2023-08-09
处罚机关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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